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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获人大通过 09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 16:00  新华网

  新华网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在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

  金融国资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

  明确金融国有资产纳入该法

  这三点修改意见包括:首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适用本法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曾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不明确。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二条中只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即明确了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

   从严把握国企董事长兼任

  从严把握国企董事长兼任。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二审稿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交易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加条款,明确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新闻链接:

  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 明确金融国资适用本法

  国有资产法草案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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