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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仅在中国,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影响。欧盟委员会已经对此案表示了担忧,表示会深入调查。
至于微软,它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遭遇了反垄断调查,而所有案件争议的焦点就是它是否占据了垄断地位。欧委会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主要基于两部分:它是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是否滥用了支配地位、是否限制了行业的正常竞争。中国或许会参考欧盟的情况。
《第一财经日报》:你认为反垄断法过于宽泛和模糊,但其实施后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都会出台,你对其有何期待?
尼科尔森:我想现在急需进一步澄清关于经营者集中的问题。8月初公布的经营者集中的相关申报标准还是有一些问题的:首先,它没有明确销售额计算的问题;其次,对于新成立的合资企业是否要申报也没有明确。而这两个问题也是我们的客户关心的问题。
对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该法禁止的行为,目前还不清楚执法程序如何操作。我很担心一些规定、规章下一步出台后会使问题复杂化,因为它们或许可能缺乏灵活性。比如,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是禁止的,但如果相关经营者达成了非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它们就会提出其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从而可能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而如果相关机构会制定一些准则,明确列举各种具体行为,这些问题就会规避。
我另外担心的一个问题是,目前对于反垄断法,总是从不同渠道而非由一个权威机构发布信息,这是非常让人困惑的。
《第一财经日报》: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三个机构同时执法的状况,具体而言,你的困惑主要在哪些方面?
尼科尔森:这种执法框架的设计,给很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不便,因为它们在遇到问题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举报。这种共同负责制带有杂乱和不尽如人意的折中方案的印记。
首先,针对一个案件,我们不确定会由哪个机构来进行反垄断调查,这可能导致经营者要同不同的机构沟通。比如,早先该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是关于其争论最激烈的议题之一,而目前尚不明确谁对其负责,并且这三家机构均不具备该领域的专长。
其次,三个机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意见不一,导致执法不一致。目前尚没有成熟的程序来解决这种不一致和矛盾,而且三家执法机构还承担有反垄断执行之外的很多重要职责,这可能会造成别的问题。
袁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