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今日沸点 房产中介赚差价能禁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4日 07:59 每日经济新闻
主持人:
 
  房产治理工作似乎正从房产商向其他相关机构延伸。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一份专项通知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必须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知》明文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
 
  无疑,这样一份文件对于已经在某些地方形成的黑箱式房产中介交易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如此治理房产中介可行吗?而且真的要治理,就这样一份没有操作性的文件就行吗?
 
大众评判台
 
  严海渊:有总比没有好
 
  有总比没有好,至少还有个指导性的文件,但是希望这次不要又只流于表面。一方面,这个文件只是行政方面的规定,一旦真的出现违规情况,比如中介造假或私吞交易费,那么法律上该如何惩罚,具体措施制定了没有?另一方面,还要规范整个行业的风气,倡导中介商的自律。
 
  赵文斌:差价的方式有多种
 
  实际上,中介和卖方联手合作的行为更多。卖方给中介一个价格,如果中介能以高出这个价格出手,那么其中的差价是中介和卖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对于这类赚取差价的方法,就很难查明、核定和处理。
 
  周建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存在市场和制度漏洞就必然有在利益的驱动下的违规现象。政府这个政策只是在堵这个漏洞,但如果利益足够大的话,政府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就值得商榷。房产中介的违规追根到底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现在政府的政策只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做法。
 
  梅小姐:未必就能立杆见影
 
  政府的想法是正确的,但我并不看好其后的执行力,对于当前面临的许多中介的问题未必就有立杆见影的整治力度,顶多就是在今后一旦出现了类似的纠纷,对于受害者来说,有一个可以参考的办法规定。
 
  陈先生:在政策上堵住漏洞
 
  我们不要相信中介公司会遵守道德做一个规规矩矩的中间人,只要有机会,他们一定会大捞一票。在所有的中介纠纷中,中介公司暗箱操作吃差价、挪用客户资金尤其恶劣,不光是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增加不必要的麻烦,而且还扰乱了中介市场。所以,只能在政策上下功夫,堵住所有可能发生问题的漏洞。
 
◆沸点特稿
 
中介只应得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费用
 
尹伯成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
 
  我认为这应该是国家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估计经过这番治理肃清之后,很多鱼目混珠的中介机构以及以前碰到的乱七八糟的问题都会逐步退出中介市场,而留下来的比较规范的中介机构会进一步壮大。
 
  先来分析一下此通知下发的背景,房地产中介的问题一直不好治理,尤其随着前几年地产的火热而越发严重,部分城市的中介机构滥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已经凸现,随着问题的日趋严重,政府也提高了对中介监管的重视程度。据我所知,上海之前在如何规范中介机构保护客户资金的问题上进行过讨论,但都没有达成共识。所以,我认为,出台此规定很有必要。
 
  交易过程中的问题需要规范。许多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是中介机构利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从中作梗。而现在政府已经明文规定,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资金,中介不能再涉及,要有成立专门的资金帐户,还需要专门的第三方进行监管。这样一来既可以保证买卖过程中双方的信息对称,更加体现买卖公平,也防止用户上当受骗。
 
  中介只应该得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费用,虽然他们也付出了劳动、提供了信息与服务,但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赚取差价就不对,滥用资金的行为更不可纵容。
 
  办法除了规范中介行为,同时也提高了中介的门槛。这就意味着中介不可能再同从前一样,不管阿猫阿狗只要租个门面就可以开中介公司了。办法强调了中介机构必须要有自己的资质,都要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办法里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30日内,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这样,在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及社会监督下,中介机构的信誉度以及品牌建立就会逐步跟上。
 
  随着地产市场的发展,今后的市场格局会从一手房市场慢慢转向二手房市场,现今二手房在上海的地产市场里应该占据了半壁江山,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地产市场主要也是依靠二手房交易的。在这样的预期下,整顿二手房市场的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凌建平 祝裕 每日经济新闻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