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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许可证将实行分级管理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9:24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记者张兰报道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保监会将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由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 该办法同时规定,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保险类机构在变更许可证内容后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办法,保险类机构若存在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行为,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保险许可证,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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