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市财政部门强调——保障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4:5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2月5日讯(记者 刘研波)市财政局强调,各县(市)区要强化对财政困难乡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筹措必要的资金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解决乡镇级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保障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上年为基期,以撤并后乡镇为测算单位,乡镇可用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市财政给予保障性转移支付。基本支出需求按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和统一基本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基本支出需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村级补助经费+必要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基本支出需求的相关标准原则上略高于省对困难县的标准。具体是:(1)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保留津贴、岗位津贴和年终奖金等,根据我市2005年乡镇工资平均水平,统一核定为年人均13000元。(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取暖费等,统一核定为年人均3000元。超编人员不计算其公用经费。(3)离退休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费和医药费,其中离休人员经费和退休人员经费,参考省对困难县的测算标准,结合我市2005年乡镇工资平均水平,分别核定为年人均27000元和14000元。(4)村级补助经费:包括村干部工资、村级工作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等,按每个村委会25000元核定。(5)社会事业发展必要支出:统一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20%确定。

  市

财政部门强调,保障性转移支付额,以各财政困难乡镇标准可用财力与基本支出需求的差额和保障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市财政按基本支出缺口的80%给予保障性转移支付,县区按市财政转移支付额的20%进行配套。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