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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农户资金互助组织亟待法律正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3:28 第一财经日报

  霍侃

  在河南省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的许屯、顾头、高庄、龙常治四个互助中心,如果农民在资金闲余时入股1000元,当资金紧张时就可以贷5000元,这就是该互助社建立的“入股分红、贷款付利息、股一贷五”农民社员互助基金,目前总额已有45500元。

  但该互助社社长许文盛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建设中心举行的“新农村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却有些担忧:“资金互助社现在都是在打擦边球。”因为10月3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包括农民互助基金这类合作金融组织。

  其实,目前多个省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的资金互助组织,很多综合性合作社也都有资金互助功能,但不少组织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遇到了障碍。江苏省阜宁县硕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严东说,单纯的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法注册,他们最终还是去掉“资金”二字,注册了综合性的“江苏阜宁富民合作社”。

  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农民自发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并非无章可循。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一条中明确指出“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江苏阜宁富民合作社正是在看到“一号文件”之后成立的。

  然而,正如中国银监会吉林省四平市银监分局的姜柏林所说:“中央‘一号文件’只是说要引导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但具体的边界没有明确,资金互助合作社到底是存款类还是非存款类机构?是可以在社区内组织存款,还是可以吸收股金?如果资金不够用国家是否会通过政策性转贷款或者财政贴息来解决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明确。”

  姜柏林从十年来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和指导数十个农民互助合作社的实践中体会到,只有微观组织制度创新与宏观政策调整同步进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才能发展起来,缺乏合适的宏观政策环境,不仅制约了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而且抬高了合作社的组织成本。

  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目前的财务现状就是很好的例证,互助社历时两年才注册成功,其筹备成本和发动培训群众成本占了总体支出的77%。

  尽管面临合法地位缺失、政策边界不明确等多种困境,农村需要资金互助组织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马九杰教授说,现在金融产品越来越多,但是这些产品都是偏向城市、偏向高收入人群的,农民会越来越远离现代化的金融机构;而且,目前农村金融中唯一有信贷业务的正规金融组织——农信社,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把很多入股几块钱的小股东都清除了,社员大大减少了,其合作性质就打折扣了。

  “农村需要地方化的、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马九杰说:“地方化的、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与农户的距离比较近,解决了城市金融机构与分散的农户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目前,除了农民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国务院扶贫办和

财政部今年也选择江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同时鼓励贫困村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互助资金”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

  民间自发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现在还无法得到财政扶贫资金,他们或者面临资金不足的瓶颈,或者在吸收社员入股时面临“是否是非法集资”的质疑。

  对于未来将如何发展,许文盛寄希望于银监会正在起草的《合作金融法》,他说:“可能《合作金融法》会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调整,我们拭目以待。”姜柏林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调研、尽快明确政策边界,以适应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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