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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备案制度 内蒙古五部委打击经济犯罪和腐败渐成合力(06-11-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4:43 审计署网站

  本报讯 近两年,内蒙古自治区审计、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反腐败等方面充分发挥了作用。

  为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长效机制,内蒙古审计厅先后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和审计厅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并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建立起多项协调配合的协作机制。

  他们一是联合成立了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检察、公安与

审计机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他们规定,检察、公安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情况,以及所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机关就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犯罪案件,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和措施等,也及时向检察、公安机关通报。三是完善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审计机关发现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要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检察、公安机关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违法案件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也要及时移送同级审计机关。四是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在审计工作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情况难以进行调查核实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措施的,检察、公安机关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检察、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检察、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和线索,对检察、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也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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