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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品”不等于“处理品”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 03:0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0月22日讯(记者 刘研波 通讯员 王冰)每逢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肆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 据了解,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处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换。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们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要看清商品及包装,还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是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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