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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东胜区规划局行为遭市民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0:49 北方经济报
在逾期八年的《房屋建设许可证》上批注“同意建设” 口文/本报记者 郑胜 9月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的居民戴明向本报反映称,在他家的房前不足5米的地方,不知什么原因就开始修建一座小二楼,现在已建好了一层,如果两层都建起来将严重影响自己家的采光,出行也不方便,他多次向规划部门咨询,可这件事发生已经快半年了就是无人过问。 为此,记者来到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了解情况,在现场记者看到,戴明反映的二层楼房共有10余家住户,房屋产权证显示该楼建于2002年,而现建楼房与原有建筑按地面40厘米见方的地砖计算还不到10块,充其量两个楼距4.7米,且紧邻在建楼房东侧为平房,为什么西侧批准建二楼呢?按规定在发放《房屋建设许可证》前,应该履行四邻签署意见之程序,但业主根本不知道。 记者随即采访了正在现场施工的包工头,他告诉记者:“这些事情我们不知道。”随后,包工头给记者拿出了规划、城建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建设许可证及建筑图纸,记者在这几个文件上看到,建设用地是1998年5月9日批复的,批复文号为东政发(1998)51号。在该建筑的《房屋建设许可证》上规定:“本证自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筑,逾期不建本证自行失效。”在8年之后的2006年7月10日,东胜区规划局在失效的《房屋建设许可证》右上角批注“同意建设”。2006年4月,东胜区规划局又批准在建楼房主房跨度由原来的8米加宽到9.3米。 10月10日,记者带着一系列的问题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采访了规划处的一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各楼体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楼房高度乘以1.6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有关规定,在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必须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如果符合施工建筑,必须重新申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施工建设。然而,在过期8年之久的施工许可证上签发“同意建设”并且从原来的8米加宽到9.3米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设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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