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北京9月25日讯记者张兰报道自9月1日《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生效后,保监会又于今天发布了该规定具体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该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保险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相关文件。
通知中同时明确,在中国保监会关于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在《规定》施行后任命的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可暂不报送任职资格核准。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对上述人员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上述人员在《规定》施行后、尚未核准任职资格前,拟担任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报送任职资格审核。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规定》施行后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但是《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然而,通知却对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任职资格规定。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