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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开始赚“洋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14: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邵泽慧熊焱)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宣布,国内基金公司境外投资细则已经出台,这意味着境内的“基民”和机构等可通过基金公司涉足海外资本市场,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不过相关《通知》规定,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及
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同时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结算账户。

  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同时,《通知》规定境内托管人应按要求报送外汇资金流出入、账户收支等情况,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以加强统计监测。J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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