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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证券市场门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12 金融时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QFII更积极参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
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法规较大幅度地放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的门槛,以鼓励长期资金入市,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第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第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第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第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投资额度审批等方面,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管理办法》对QFII托管人的条件、职责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数额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并可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根据《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若合格投资者未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内汇满本金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作出书面解释,并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之前不得汇入。合格投资者可以在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汇出资金,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管理办法》还对合格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变更机构名称或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等,应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合格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或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被接管,或重新申领许可证,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应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

  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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