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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 私有财产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8:40 每日经济新闻
■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胡康生说,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将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增加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
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未对“公共利益”作界定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界定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统一规定。
 
  据此,草案保留了原来的“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没开“口子”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诉讼主体”暂不作规定
 
  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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