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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保人员将再获政府援助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 01:4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讯上海将按照本市职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协保人员特殊援助。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总体要求,由上海市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民政、财政、国资委、总工会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 《意见》一方面对临近退休的协保人员已实现市场就业的给予补助,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对因健康原因确实无法就业的少数协保人员予以基本生活保障。其内容主要包括为: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继续加强对协保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协保人员,在就业期间可申请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同时,《意见》补充说,上述补贴标准将随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协保人员是上海市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群体。据200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上海市共有35万左右协保人员。由于原单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直到退休年龄,市场就业成本相对较低,大多数人已实现市场就业。但因为年龄、技能等因素,他们的就业岗位多数不稳定,收入偏低。上海市委、市政府几年来相继出台多项针对性的援助政策,帮助协保人群在走向市场化就业的同时增加经济收入。 这是上海市委、市政府继8月上旬出台调节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政策之后,又出台的一项惠及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分配政策。 有关部门表示,对协保人员的特殊援助是一项长效机制。凡是符合相关条件的协保人员,都能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尚未符合补贴标准的协保人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仍将继续给予关心援助,积极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卞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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