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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擅自抵充债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8:12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获悉,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在获得股权转让的同时,少付原股权所有人戴某6.3万元,被法院判决如数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款6.3万元,并须按股权转让总款项5%支付违约金64864.63元。
 
  1月16日,戴某与该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戴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该公司,转让价格为129.7万余元。戴某若不履行协助义务,则视为违约,将承担全部股权转让价格5%的赔偿责任;该公司如不按约定付款,也将承担全部股权转让价格的5%的赔偿责任。戴某与该公司及相关公司还签订
《补充协议》载明,股权转让完成后,戴某承诺在1周内还清在相关公司的出资额借款,并结清与相关公司的所有往来账款(共计6.3万元)。
 
  2月22日,戴某与该公司完成了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股权变更登记。之后,戴某先后收到该公司支付的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尚余6.3万元未获得。4月26日,戴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6.3万元,并要求按总股权转让款129.7万余元的5%支付违约金64864.63元。
 
  法庭上,该公司辨称,依据《补充协议》约定,戴某还欠相关公司6.3万元债务,这笔债务的债权已转让给了自己公司,基于与戴某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故将这笔6.3万元从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销,不认可戴某提出的总股权转让款5%的违约金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补充协议》中戴某所欠“往来账款”6.3万元,该公司是否有权作为戴某债务、在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销。法院认为,戴某与该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与戴某和相关公司的“往来账款”属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当事人互有债权债务方能行使抵销权。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司既未向法院提供获得这笔债权的转让依据,也没有事实证明在获得转让后曾明确通知到戴某的证明材料,法院对该公司的辨称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李鸿光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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