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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调高病假工资、解除或终止合同补偿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 08:12 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继日前刷新最低工资标准之后,上海将相应调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9月1日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将从目前的每月552元调整为600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将调高至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即750元。
 
  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介绍,最低病假工资包括6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和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此次调高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而作出的调整。
 
  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二是“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高路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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