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遭重灾内资企业减免所得税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16:01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黄煌   本报8月9日讯 “严重遭灾的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为支持灾区重建,昨日,省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等下属单位依法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区积极生产自救。

  通知表示,遭灾的内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的,可在今后5年内税前弥补。

  在2006年下半年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期间,对受灾地区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可由其选择继续使用原有税务登记正本框、副本套,只更换正副本芯,同时,对各类受灾企业实行分项目收取工本费,对受灾个体工商户免收工本费。对受洪灾损失较为严重,在规定期限确实难以缴清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审批进度,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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