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资委九举措强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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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10:17 国资委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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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提高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效果,促进企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市国资委明确九大举措强化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 一是要求企业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要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
二是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资产采取自行清收或移交清收方式处理。既可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与追索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三是企业因改革改制、转让国有产权等形成的账销案存资产,以及市国资委认为企业需要移交的账销案存资产,要移交给市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企业单位,由指定企业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和追索。 四是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采取资产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资产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五是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认真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六是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应当认真做好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七是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八是企业要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承担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九是市国资委对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跟踪监控制度和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凡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