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变更行政许可有调整 5%以下持股变更毋须报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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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9:34 金融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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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6日讯记者李侠报道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根据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刊登的有关通知,今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证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通知规定,券商在向证监局进行事先报告时,应就下列情况予以说明:1.股权变更
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证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但通知还规定,虽然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若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仍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证监会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