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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 15:4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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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7月2日电(记者王志) 针对当前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遇到的投资大、负担重等问题,山东省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解难。

  山东省地税局日前出台规定,对生产节水、节能等产品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拟鼓励
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为促进清洁生产,山东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鼓励环境保护,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因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

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产时,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
增值税
的照顾。

  山东地税部门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循环经济企业,将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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