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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行税收减免 见惊雷 每日经济新闻[2006-06-02]
昨天,上海市政府召开了网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市政府新近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和税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依照国家规定的定额上限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而按照原政策要求,新办企业只有招用失业、协保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后才能减免相关税费;现有企业招用人员达到要求后则只能按一定比例减免。
《通知》还提出,对失业、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在规定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失业、协保人员自谋职业,减轻他们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通知》精神,本市劳动保障、财税、金融等部门还将制定7个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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