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新上运力 减免多项收费出租车减负再出利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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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3:18 舜网-济南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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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5月24日讯(记者 李绍庆)对我省的出租车司机而言,今天又有利好消息出台。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四大项具体措施,减免和规范出租汽车部分收费,出租车司机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今天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对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司机,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对本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及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对出租汽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个月征收,因故停驶不退费;减半征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即由每车每年24元降为每车每年12元;降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降幅平均超过60%。同时,将普通防伪水印纸定额发票(含出租汽车使用的定额发票)由8元/本(100份)降为4元/本(100份)。 三、规范其他收费项目。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于面向出租车司机的减负政策,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把各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并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