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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未满一年不得出让股权证监会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0:08 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5月11日讯记者李侠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一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股东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的申请。《通知》要求在基金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出让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作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通知》,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但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通知》规定,基金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监会在审核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

  《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对基金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为基金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要恪尽职守,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要求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还应说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提出明确的要求:基金公司全体董事应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全体高管应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托管组、整顿工作组、清算组、法院等有关方面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证监会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并规定基金公司管理层在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证监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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