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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良应收账款证券化方案有望涌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09:43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春霞发自北京

  “保险公司年内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希望不大。可以支持证券化的是大量特征相似的资产,这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性质并不吻合。”昨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服务业小组合伙人Maria Xuereb 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不良资产都可作为证券化资产,另外,德勤预计,今年将有很多企业不良应收账
款的证券化方案涌现。”

  去年12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人民币41.8亿元的资产抵押证券,相关抵押品包括51笔于2007年7月到期的基础设施贷款,分别贷给电力和建筑等10个行业的企业;同月,中国建设银行完成其住房按揭抵押证券化交易,证券化应收款项包括15000笔总值人民币30亿元的贷款,这些贷款来自建行对上海、江苏以及福建地区客户发放的按揭贷款。

  Maria Xuereb 认为,对于想在维持客户关系的同时转移近来因资产高度集中引起风险的银行,

证券化是一种解决方法。另外,由于国内的金融系统中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贷款,因此,不仅仅对于仍承担着高比例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证券化对因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而组建的
资产管理公司
也同样有极大的吸引力。

  “这两个银行证券化方案的交易结构比较相似。它们的主要区别是,建行除了需要回收现金之外,它还保留了最后一档的债券,这个档次的债券是作为对其他债券进行信用增级的一种方式。”她说。

  她同时指出,促进

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的最大动力就是能够真正做到跨境交易,境外投资者希望看到法律以及税务的确定性,例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证券化发起人破产后,证券化资产SPV可以拥有并处置这些资产。另外,在会计处理方面,全球的证券化方案似乎都面临难题。“从发起人的角度来说,能否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表外,这是他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但是,按照现在的国际会计准则,证券化时要做到这个是比较难的。

  在税收方面,国内还没有与证券化相关的税法,而是根据各个证券化交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造成了交易结构确立有难度、审批延迟以及发行人和投资者层面的不确定性。债券发起人希望证券化不会带来额外的税务负担,而投资人可能因为税收的原因而丧失投资兴趣,因此,交易的各方都力求保证证券化前后的税务保持不变。

  “证券化必须获得机构投资者强劲需求的支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对冲基金,他们推动发起机构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证券化。” Maria Xuereb 表示,目前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需要通过很多程序进行审批,她希望监管部门能简化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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