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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新精神,集中体现在不仅要对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计机关今后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还要考虑合理性问题,也就是审计要进一步的坚持客观性原则,历史的、联系的、全面地、发展的看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和评价,这样的审计才能既合法又合理。为了贯彻这一要求我们今后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对重大经济(投资)决策及实施效果的褒贬评价问题。对存在违反民主
决策程序和党(委)组议事规则及少数服从多数规定决策的;对存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应作为违规评价。但对改革创新、自主创新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评价;对创新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存在损失的,只要符合决策程序规定,无个人和所在单位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也应当给予客观评价。二、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做到四个区分:一是要区分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二是要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三是要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四是要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三、审计处理上要继续坚持依法处理与考虑被审单位承受能力以及与地方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还要坚持对同一问题的处理要公正和兼顾平衡。同时,审计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和移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准确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二)事实不清楚的,要求重新调查,核实事实,不得作出决定;(三)关键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补足证据,不得作出决定;(四)定性、评价或处理、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不明确的,应当请示有关机关后,再行审定,不得作出决定;(五)当事人对处理、处罚、处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或不签字的,审计机关应当慎重地作出决定;(六)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属于审计机关权限的,依照《审计处理处罚准则》的规定作出处理;如果不属于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应当依法建议有关方面处理。四、要认清依法审计工作的目标是什么?就是我们在审计中要充分运用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突出重点方针,掌握好从重处罚和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政策尺度;要通过打击重点、教育一般来促进整体发展。(作者:湖北省孝感市审计局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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