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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税前抵扣3% 民政部承认税收优惠不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木佳 5日北京报道

  据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在此间说,我国是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行为的,企业捐赠税前抵扣3%。

  李立国说,中国在发展中,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也在发展中,因此目前客观存
在着捐赠数量和水平不高的现实。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是鼓励公益事业捐赠的,在税收政策上,也是有优惠的。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社会捐赠的原则、捐赠和受赠的条件,以及捐赠款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对捐赠在所得税额中予以相应的抵扣也是有优惠鼓励规定的。企业捐赠可以在所得额中税前抵扣3%,个人捐赠可以在所得额纳税前抵扣30%。

  李立国说,前年,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又对捐赠投向于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在所得税额中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对我国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快车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抵扣所得税,又有新的规定。所以,从法律法规上和政府依法行政上,我国是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捐赠行为的。

  李立国同时指出,确实也存在着税收政策的优惠还不够完善、办理税收优惠的手续和程序还不够简便这样一些客观影响因素。(6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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