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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律 促进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1:06 金融时报

  日前,中国银监会决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专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性组织是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大事,是加强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对于我国逐步建立健全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构筑健康的中国银行业意义重大。

  当前,一个覆盖全国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省级行业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已步入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信社改革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风险状况没有得到本质改善,今后改革发展的困难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框架虽已形成,但机制建设刚刚起步;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十分突出,不良贷款“双降”的实际成效还不明显,经营能力没有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基础很不稳固;由于资本充足率计算标准不同,农村信用社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人才素质参差不齐,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频频发生等等,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成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可以使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我们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风险监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级政府以后,

银监会依法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宜也不能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对于不属于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而且又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行业自律性工作,一律交由银行业协会负责。这样做有利于监管部门正确判断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监管的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化解各类风险,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真正实现科学稳健的发展。

  成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功能,节约监管资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在银行业自律、

维权、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一定经验。目前协会有能力承担这项工作。如果再专门成立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自律组织,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也难以保证有关工作质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服务对象等方面与
商业银行
都有很多不同,其行业自律工作也必然与商业银行行业自律存在明显差别。专门成立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有利于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点,提供差别化服务,增强行业自律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搭建了行业自律平台。目前,省级联社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合作平台,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先进经验的及时交流共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缺乏全国性的自律维权体制和机制,不利于集中反映行业诉求,难以在国家相关政策、立法过程中争取行业权益,在各类跨区域业务出现风险时也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合法权益。省级联社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既能够加强省级联社间的沟通交流,又能够加强与商业银行等协会会员单位的联系,有利于借鉴他们的经营管理经验,进一步开拓思路,转变观念,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银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外部监管的有益补充。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是推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逐步走上理性发展、规范运行的轨道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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