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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加强企业、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单位经济运行中防弊、兴利、增值的作用。今年年初,云南省审计厅即向云南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
、法制委提交《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
今年3月,云南省审计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的同志就内审条例的起草,走访了广东省、安徽省以及云南省地、市、州的企业、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单位负责人,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起草《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使该条例在立项之初及起草阶段,就做到了邀请法制部门提前介入,论证修改草案请立法机构与内审单位负责人直接交流沟通形成共识,在条例草案成稿后,再邀请各方面专家进行研讨论证。
今年9月,省人大第一次审议该条例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后,草案修改小组立即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再次修改,修改稿经各方面征求意见,至12月2日内审条例出台共修改了20余次,创造了省人大当年立项,当年出台法规的先例。
《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除总则中明确内部审计的定义、作用、职责范围之外,还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任职条件、内部审计的权限、内部审计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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