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的面积该不该付钱?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5:00 舜网-济南日报 | |||||||||
|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甄真 通讯员 黄鲁建 刘瑞凤)购买商品房遭遇面积不符,情况大都集中在面积缩水,业主会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讨个说法。记者今天从省工商部门了解到,我省商品房面积申诉近来出现新问题,即实际测量面积超过合同面积,对此,业主该不该照单全收? 省城消费者高女士2003年购买了某小区车库,当时合同注明面积为18.6平方米,但
对于此类申诉,省工商局12315主任刘胜利认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所以,高女士只需缴付合同面积3%的差价,即多付0.56平方米的差价,其余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消费者,开发商应提供发票和相关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