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利息免税程序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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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5:00 舜网-济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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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赵英明 通讯员 王辉)今天从市国税局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办理程序较之前有较大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应是在中国大陆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
国税部门提醒广大储户,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另外,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