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做到“逢离必审”逐步实现“先审后离” 辽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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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6:44 审计署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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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审计报 日前,辽宁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印发了《进一步深化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了下一步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通知要求,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积极稳妥、全力以赴、提高质量、防
第一,按照中央五部委作出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从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决定的要求,继续深化全省市厅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加强规范管理,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做到“逢离必审”。同时,全省要力争用三年时间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做到“逢离必审”,逐步实现“先审后离”。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思想认识、组织程序、队伍建设、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为实现“先审后离”、“逢离必审”的目标提供保障。 第二,加强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领导干部以及地税、工商、国土资源、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提出名单,报同级联席会议平衡后,组织审计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各市县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管理部门提出名单,报省联席会议平衡后,统一安排或授权各市县进行审计。同时,对提拔为市县级的领导干部,对其原职务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按照“逢离必审”的原则,由原干部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组织审计实施。对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各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审计计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平衡安排。 第三,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现“逢离必审”的目标。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审计计划,纳入各级联席会议管理,作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知还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等提出了要求。(林俊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