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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三议证券法修订草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16 金融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欣报道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针对草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较多,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对其权力制约以及法律责任规定得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这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加大了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针对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后秘而不宣,经常导致各种流言不胫而走,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况,证券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列入“重
大事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这些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新草案还将原草案有关

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原则性规定作了补充修改。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王以铭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保荐人负有对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出具保荐书,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等责任,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对公开发行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他们都掌握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应列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法律委员会据此在草案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增加“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按照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违反这些规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王晓欣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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