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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井下因工死亡补偿不低于2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7:1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四川省近日制定并颁布《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新的补偿标准规定: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此《办法》规定:对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而死亡的人员,其直系亲属可选择两种补偿方式:第一,选择长期待遇、定期享受的,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第二,若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死亡人员补偿的,按照第一种补偿方式的相关政策计算后,总金额低于20万元的补
足20万元,一次性现金发放,补足部分由事故单位支付。针对小型煤炭企业用工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死亡人员补偿费用的来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事故单位支付。对于非法用工的单位发生的工亡事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补偿,总额低于20万元的由事故单位补足20万元。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列加表示,四川出台这一《办法》,将有利于保障工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张列加还表示,《办法》实施后,煤矿企业在参加政府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商业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等,以补充因工死亡人员20万元的补偿费用来源。(田刚)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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