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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审计厅
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和《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法追究责任和奖惩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办法》还从明确职责权限,加强配合联动,努力提高执政效能的高度,对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干部管理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监督、惩处干部的重要依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有效地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办法。相关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对任中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主要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进行,以充分利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一般性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线索,及时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中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审计机关将任中审计结果抄送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管理部门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两个《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效能,提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能力,提升审计成果运用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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