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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销售不得搭售其他商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6日 02: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艾枚) 7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公告,对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公告中明确规定,月饼销售不得搭售其他商品。国家发改委这则公告主要针对目前横行肆虐的“天价”月饼现象。

  公告指出,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包装、销售。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
,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违反此规定,有关部门可依法处罚。

  由于月饼价格是放开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不能由政府制定价格,因此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规范。公告本身没有设定处罚,但违反公告援引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月饼生产、销售企业将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次发布公告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月饼现象。2003年中秋节曾有标价31万元的“中秋月饼加住房”;2004年中秋节曾有卖价18万元、内含一件纯金金佛的月饼礼盒。此外,内有高档洋酒、高档茶叶以及镀金刀叉等物品的高档月饼礼盒也不少见。“天价”月饼主要是搭售和过度包装造成的。

  南京市食品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动辄几十万元的“天价”在南京并不存在,但月饼搭售却是普遍的现象。该公告出台后,相当一部分打着“高档月饼”旗号的星级酒店将会首当其冲受到制约。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06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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