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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疆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队伍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新疆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中,八钢集团、有色集团等6户企业设立了独立或半独立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建工集团、机场集团等5户企业虽然没有设立法律顾问机构,但在其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岗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国际信托、天山建材、药业集团、粮油集团等14户企业主要以常年外聘社会专业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以上25户企业共有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47
人,其中,本企业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26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13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13人),外聘常年专业法律顾问21人(14个律师事务所)。
部分企业的法制工作重心已由原先的处理经济纠纷、开展法制宣传,逐步拓展到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技术引进、采购招投标以及对外投资的法律论证等领域。直接监管企业中有10户企业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为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进行改制重组、项目投资、施工工程等重大事项决策时,从法律上严格审核论证,规范操作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上保证,初步实现了法律顾问工作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的转变。
2005年下半年,新疆国资委将积极探讨及研究在监管企业中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方式,进一步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起来,建立企业内部依法监督和防范风险法律监督机制,真正做到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加快推进监管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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