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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审计署昆明办
为加强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查处云南省经济领域中的腐败犯罪行为力度,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计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工作协作中的具体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加强协作。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加强协作,对于推进云南省的反腐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方在工作中要切实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精神,通力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二是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云南省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调领导小组由检察院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昆明办分管法制工作的特派员、审计厅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严格执行移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涉及中央驻滇单位的案件线索,由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处理。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增强工作协调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开展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交流信息和通报情况。对于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备案。
四是加强沟通,及时解决争议。对双方在工作协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要加强沟通,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协商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上报上一级机关进行协调,防止出现相互推诿和拖延不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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