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6月13日讯(记者 王晓通讯员学茂)近日,龙口劳动仲裁对某模具厂状告两名员工,要求其对离职给企业带来损失给予赔偿一案做出裁决,企业最终败诉,且要支付拖欠对方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董某、魏某原是该厂技术骨干,今年3月11日,二人向企业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但老板认为,企业刚接了一笔大订单,二人辞职势必给企业造成损失,遂予以拒绝,并以
此为由拒付二人工资。最终,二人未经同意离开企业,企业也因无法完成订单蒙受了重大损失。
4月2日,该厂将董某、魏某告上仲裁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在庭审过程中,两员工反诉企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没有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企业要求职工赔偿因终止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并宣布企业败诉。
劳动仲裁有关人士提醒,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用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等人才可以在支付了相应的薪酬待遇后,约定保守秘密、违约赔偿等内容,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避免和减少因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