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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约定消费”易起纠纷 市民一定要慎之又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0:14 水母网

  水母网6月3日讯日前,奇山工商所成功为消费者调解了一起“约定消费”的纠纷,并通过本报提醒市民:“约定消费”一定要慎之又慎。

  市民马先生在一酒店花5000元购得一份“贵宾就餐卡”,在消费了1000余元时,被告知酒店更换了承包人,此卡作废。马先生投诉到奇山工商所。奇山工商所经过查实,酒店法定代表人没变,“贵宾就餐卡”仍旧有效。但当马先生持卡就餐时,酒店服务台还是拒绝使
用。马先生无奈,再次投诉到奇山工商所。奇山工商所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到该酒店承包人,问题才得以解决。

  (张京双 李秀丽 李冰)

  新闻链接

  :“约定消费”是先付款后服务的约定消费方式。当消费者与商家交易合同形成后,就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方不按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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