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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讯(记者肖世艳)广西出租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清退方案已经出台,凡已缴纳2005年上述费用的车主,都可向交通征费稽查机构申请全额清退。车主申请清退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视为放弃退费权利。这是记者5月31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得的消息。
据介绍,出租汽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清退对象为出租车义务缴费人
,以公司形式统一向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费的,先清退给公司,再由公司负责向实际缴费人清退;由车主个人直接向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费的,清退给车主个人。清退方式有2种,支付现金或抵顶交通规费。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清退程序统一由广西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进行公告,并按如下程序办理:凡需清退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公司(或车主个人),必须向当地交通征费稽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2005年1月至4月份交通规费缴讫证和收费票据原件、出租汽车入户登记号牌和其相应的实际缴费人(附身份证复印件)清单,公司为实际缴费人的,应提供事实缴费证明报告。
凡符合清退条件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要在收到车主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公司必须在交通征费稽查机构退费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费手续。自治区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退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规定退费的,依法予以查处。
作者:肖世艳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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