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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卢荻)近日,南宁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该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从今年6月起(暂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南宁市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方式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独立的劳务小时工、临时摊贩、陪护工和其他零星独立灵活就业人员,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补贴的范围:持有南宁市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男年满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55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持原南宁地区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中已划归南宁市管理的,不含中区直企业);自愿接受各城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并承诺服从街道社区为其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的人员;在社区非正规就业组织就业的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原已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待遇的人员。
不属于这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已在政府开发(含城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岗的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期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8%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拨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自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如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开办个体工商户等;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不属于灵活就业的情形。
据悉,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直接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作者:卢荻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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