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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拽倒张恩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8日 20:16 中国经济周刊

  从去年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四名高管的解雇,到最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恩照的落马,一部并不为国内所熟知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何能将其触角伸到中国国内?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法悟/北京报道

  打开“朗讯门”

  “案情调查正在进展之中,现在我们还不便公开。”4月15日,北京市反贪局办公室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婉拒了《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

  2004年第一季度,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国朗讯)在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对其进行的财务调查时,由于采取了不合作态度,被美国证交会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在此压力下,美国朗讯对其23个国家的业务部门进行了审查,这些国家包括巴西、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以及俄罗斯等,结果发现,2003年美国之外惟一营收达到总营收10%的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朗讯中国)是惟一出问题的公司。

  2004年4月6日,在连朗讯中国发言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的内部管理控制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消息一出,舆论哗然,一时被称为“朗讯门事件”。

  2004年11月,朗讯中国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自此在“朗讯门”事件发生八个月后,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检察机关牵头,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其依据正是朗讯公司所提交的报告。据报道,调查部门希望通过该报告,能尽快找到涉嫌受贿的公司或个人。

  但时过半年,至今还没有任何有关进展的信息公开披露出来。而《反海外腐败法》自此走入公众视野。无独有偶,不久前发生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辞职的背后,据说也与该部法律有关。

  拽倒张恩照

  3月16日,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中国建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暨200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张恩照“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去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的请求。

  由于张恩照就任该职才半年多,且中国建行正值上市冲刺之关键时刻,张恩照的“个人原因”引发舆论种种猜测,媒体也开始挖掘其辞职的幕后因素。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了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

  据报道,原告G&D公司(Grace & Digit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曾于2000年12月起,帮助美国著名金融IT服务供应商FIS的前身AIS在中国销售金融服务软件。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触犯FCPA的任何条款,向客户中国建行的官员或其他政府官员行贿。销售成功之后,G&D将获取一定比例的交易金额作为报酬。这起交易金额总计1.76亿美元,按照合同,G&D有可能获得约5800多万美元的佣金收入。但是G&D称,张恩照和AIS的共谋让这笔佣金成为泡影。起诉书称,2002年5月,张恩照接受AIS的邀请,前往全球最豪华的高尔夫球场之一加州卵石滩度假。在这次高尔夫之旅中,张恩照同AIS签署了新的协定。这个交易的另一部分是,AIS为张恩照租借了高尔夫球杆,并以咨询费形式向其支付了100万美元。AIS的这些行为,构成了对张恩照的行贿,违反了FCPA有关规定。

  “实际上,G&D公司并非直接针对张恩照,而是缘于和其客户AIS的合同纠纷,本身是针对AIS的,但拔出萝卜带出泥,”4月15日,北京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任冬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到,“由于这是一起涉及跨国事务的诉讼案件,显然张恩照是迫于国内压力辞职的。”

  那么美国为何制定《反海外腐败法》?

  “水门事件”的副产品

  追根溯源发现,FCPA是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中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据悉,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随后美国证交会和国会进行了专门的深入调查。

  美国证交会1976年5月12日报告给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案例揭示,埃克森公司在1963-1972年行贿的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洛克希德公司秘密向客户支付过数百万美元巨款。通用电气公司和西屋公司之间为夺取菲律宾核电站合同,技术较差的西屋公司为了获得两座价值500万美元的核反应堆合同,竟然付给伊梅尔达·马克斯的亲戚1730万美元,这笔贿赂的效果是使以后签订合同的价值在两年内飙升到10亿美元。

  鉴于问题的严重性,出于立法的需要,当时的美国总统福特批准建立了一个内阁级的工作组,由商务部部长当主席,以美国参议员弗兰克·切奇为首的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进行了长达几天的听证会。其结果就是通过了1977年的联邦反腐败法,也就是现在FCPA。

  在调查和该法律实施后的压力下,到19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最终向美国证交会承认,他们在国外有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超过117家公司跻身“财富500强”。

  这部法律与中国有什么关系呢?

  法力无边?

  据专门研究美国经济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陈宝森介绍,FCPA惩罚的对象是,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的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对个人的惩罚措施为10万美元的罚款和五年监禁;对公司则是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任何个人或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FCPA,将被中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如其非法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就失去了获得出口资质的资格。美国证交会还可能禁止其参与证券业务。美国期货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委员会也会禁止其参与代理项目等。还要面临商业竞争对手可能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那么,FCPA是否只限制美国的本土企业?与美国商业有紧密联系的中国企业和商人是否有相关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该法并不只限制美国的本土企业”,任冬律师提醒说,“假设您的公司在美国已经上市,或者,您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业务是代理美国某一产品在中国的市场推广,又或者,您已经获得了美国的绿卡,现在被一家美国企业派回中国成立一家子公司以开拓中国的市场,那么您公司,或者您个人,在中国按照中国市场的所谓潜规则所进行的一些活动,就有可能会面临着触犯FCPA的巨大法律风险。”

  据了解,FCPA适用的行为主体极为广泛,包括任何代表公司行为的公司、自然人、董事、雇员、代理等。另外,按照FCPA规定,美国司法部门是否对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取决于行为者是否是“股票发行者”、“国内关联者”和是否为外国人或企业。

  1998年修正案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其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不管是否使用美国邮政或其他州际商业的手段,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另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具备美国国籍、居民资格的个人如果受雇于这些海外子公司,并代表公司进行行贿,也要受该法的制裁。

  那么,对作为可能受贿方的张恩照而言,该部法律并不适用。对于作为可能行贿方的非美国籍的朗讯中国高管,该部法律也不适用。

  “对于像张恩照这样的情况,国内的有关公务人员接受外方的贿赂究竟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置,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明确条文。”任冬指出。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这恐怕是近年来外国企业在同样的条件下比国内企业更容易拿到更多的巨额国内定单的一个幕后原因所在。“在目前进入后WTO过渡期的关键阶段,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已显得尤为迫切。”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严义明律师如是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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