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专家表示,随着个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普及,将其纳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将堵住部分公司高管通过期权计划避税的途径。
该通知首次明确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
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一条是,员工行使期权时获得股票差额收益,应计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该项目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人士解释,这是因为该部分收入是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所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的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在国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被普遍采用的员工激励手段,对于公司高管来说,该期权收入更是其个人收入的主要部分。1993年,万科成为国内首个实施员工个人股权激励的公司,此后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实施了个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通知规定,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著名税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刘建文表示,将个人股票期权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对我国现行所得税法的重要完善。该规定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企业高管其个人期权收入征税,其主要意图就在于公平税赋,同时也堵住了部分公司高管通过期权计划避税的途径。
该通知同时明确,员工行权后股票再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持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张诚 NBD上海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