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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稿十月上报 对接外资三法成讨论焦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5日 13:36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延春 北京报道

  在9月中旬厦门召开的“公司法修订暨外资立法研讨会”上,参会的人数大大超出主办方商务部条法司的意料,一下临时增加了许多椅子也不够,直至最后不得不限制参会的人数。研讨也在热烈的交锋中延长了40多分钟。

  “法律上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计划的调整和利润的走向。”一家外资企业的律师表示。

  而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根据工作进度,十月份立法小组将向国务院正式上报《公司法》的修订稿”。9月3日已形成了最新一稿。至此,《公司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前后已有几个修订版。

  最新的修订版目前正在广泛地征求各方面意见。而掌管外资准入审批的商务部最近也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外资三法与公司法并轨的修改方案。商务部条法司行政法律处温先涛处长告诉记者,其中涉及“注册资本缴付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清算登记、企业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外资三法并轨备受关注

  此间,外资三法并轨备受关注,人大代表提交的涉及《公司法》以及与外资三法对接的议案之多,令法学界惊叹不已。“这个问题各界讨论的相当热烈,在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议案中许多都涉及到这个内容。”公司法修改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在家中对记者说,“在《公司法》修改中,社会各界对其参与程度、研讨深度是这些年立法中较为少见的。”

  赵旭东教授介绍说,对于如何协调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关系,应该说在理论上,两法融合和对所有公司企业的统一法律基本上达成共识。但这一问题能否在这次公司法修改中解决,目前的确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是应该合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保持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稳定,目前不宜废止。无论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提出修改建议,还是从不同地方和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意见还是赞成外商投资企业法融入公司法中。包括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中,多数也都表达了同样的意见。

  对于外资三法,尽管人大代表的建议有不小差异,但有关部门把它们已梳理出三种意见:考虑将现在的三个外资法合三为一,成立专门的《外国投资企业法》;或直接废止三部法律,有关内容在《公司法》修改中加以调整,设立专门章节;另外就是把现有的外资法规分拆,整合到其他适用的法规中。

  赵旭东教授多年来研究《公司法》,他主张将三部外资法纳入《公司法》。“将属于公司法性质的规范纳入《公司法》中,属于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外资法规范,则纳入《合伙企业法》或《独资企业法》中”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王保树教授等法学界专家。

  但是,美国戴维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蔡荣伟律师对本报记者说:“外资三法比《公司法》出台早了十几年,运行已相当成熟,外国律师也已谙熟外资三法,了解外资三法甚至比公司法更多。国内早期做公司的律师最早接触的也是外资三法。”因此,他不主张“大动干戈”,而应维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主张外资三法保持稳定的人士表示:外资三法这么多年运行效果不错,对我国吸引外资功不可没,为什么要废止?如果并入《公司法》容易造成“吸引外资政策不稳定”的误解。另外,外资企业本身就有特殊性不能完全与内资企业用同一标准。

  其实在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各部委召开的调研讨论会上,各部委的意见分歧也不小,“理论上,并轨是可行的,在实际操作上,是可以一步到位的。”赵旭东教授说。

  国务院法制办目前分赴全国调研,为了更充分地集纳各种意见,委托各个机构在全国范围征集意见。

  来自权威渠道的消息说,目前的立法草案还没具体变动。

  冲突重叠部分成为修改焦点

  “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为特别法,本来应该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进行,然而,中国经济开放改革进程决定,企业立法不可能按照一般的立法模式推行。由此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以及它与《公司法》的冲突也不足为怪。”赵旭东教授说。

  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则被法学界看作是,两部法律并轨的绝佳时机。也是《公司法》修改的“重头戏”。

  《公司法》与外资法经常“打架”,矛盾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注资形式、出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权力机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公司设立的审批机构等方面。

  被称为迄今为止中国汽车工业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案就面临这方面的法律尴尬。

  去年7月1日,由东风公司与日产公司合资重组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总投资达167亿元人民币。此次并购采取协议方式进行,双方各占新合资公司的50%股份,其中日产公司投入83.5亿元人民币现金,东风公司则以现有资产和子公司股权对等出资。但因为在《公司法》中没有股权出资的规定,最后采取了“特事特批”的办法,通过国务院、商务部单独审批获准投入运营。

  君合律师事务所李茂昶律师在厦门会议上发言时表示:“股权出资问题到了亟待解决的时刻,在新设三资企业投资中屡屡遭遇这一棘手的问题。”

  内资企业则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差异意见很大。商务部这次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意见中,就建议调整注册资本制度。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实行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额,但公司法则强调投资者实缴的资本额。也就是说,外资可以先设立登记,根据自己的注资计划,按约定分期缴资,但内资企业则必须将注册资金一次缴足,然后才能登记。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老板告诉记者:“显然,这一条将内外资没有放在同一起跑线上。”

  但在减少注册资本问题上,外资企业却有顾虑。《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2条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经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本。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其注册资本。而《公司法》原则上允许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

  一家生产食品的外资公司的律师李国亮告诉记者:“申请减资能被批准很难。即使批准也得等待好几个月。追加资金要审批,减少资金更要审批。其实企业的投资计划周期很短,资金的调度效率大打折扣。”

  另外专家还建议,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通过修改法律归于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企业碰到官司,在适用法律上会存在很大困难,争议也很大,非常不利于解决纠纷。”北京逢时律师事务所张晓辉律师告诉记者。他说,平时解决仲裁纠纷时,“股权转让”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

  记者从商务部获悉,根据《公司法》和外资立法中矛盾冲突明显的地方,商务部对《公司法》修改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修改意见,比如,法人登记与商事登记应当分离。放宽公司经营活动的限制;修改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等。

  外资三法的下一步

  目前我国陆续颁布了200余部规格不一的外资法律、法规。其间重叠繁琐,互相抵触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研究员金伯生告诉本报记者:“我国的外资立法体系的确面临整合。”

  金伯生表示,废止外资三法的可能性很小。修改的方向是“扩大经营自由,和放松管制”,总的改革趋势应该是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处理问题,但是这次动作不会那么大。

  赵旭东教授告诉记者:“由于牵扯到外资法,目前《公司法》修改还是比较慎重的,目前形成的修改草案中对此问题还没有实质性改动,也许这样重大的问题还需要在下一步立法程序中来决定。”

  对于目前法界猜测的《公司法》将会“大改”、“中改”、还是“小改”,赵旭东教授说,这次修改的宗旨是,不定框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行性,能改的都可以改。这次修改涉及的条文比较多,范围很宽,大范围的变动不是不可能。

  因此,年底的人大会议注定将成为关注的下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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