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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高严之子高新元牵出电力腐败系列案(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10:57 《财经》杂志

  

  高新元案牵出高航案

  《财经》记者从华中电力公司了解到,高航案发后,一度有传闻说现年44岁的高航是高严的侄子,原因在于高航也是吉林人,而且和高新元毕业于长春的同一所中学。后来事实证明,一切都是臆测。但同乡关系给高航接近高新元甚而接近高严提供了便利,却是不争的事实。

  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喻德祥检察员告诉《财经》,湖北省反贪局于2003年3月31日对高航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案子是中纪委和最高检交办的,线索便来源于高新元“双规”期间的供述。2003年4月3日,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式拘留了高航;4月16日,高航被批准逮捕。

  高新元供述称,他1997年底从澳大利亚回国后,结识了江苏省南通市私人老板孙万明,孙的公司专门承揽建筑及装饰工程。1998年初,高新元通过高航,帮助孙万明的公司中标承揽了洛阳电业局家属楼工程,高航当时任洛阳电业局局长。孙万明为此先后送给高航4万美元、3万元人民币。

  1999年,高新元为河北廊坊开发区电科院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代理电器销售业务。通过高航,四维公司与洛阳电业局签订了总价款167.1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购销合同。事后,高新元托人乘高航到香港出差之际送给其港币10万元;2002年4月,高航出国途经上海,高新元又送给其5000美元。

  喻德祥告诉《财经》,高航被拘留后比较合作,除了承认有关部门已经掌握的情况,还交待了其他一些问题。由此,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

  2003年4月25日,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式对高新元进行刑事拘留。由于高新元案件比较特殊,按照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的要求,高新元被羁押在北京。

  2004年初,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对高新元、高航案侦查终结,案件被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4月,高新元从北京移送到武汉。目前羁押于武汉第二看守所。

  高新元、高航案件判决

  2004年4月13日,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行贿对高新元提起公诉;4月23日,又以涉嫌受贿对高航提起公诉。5月9日,武汉中级法院对这两个案件同时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武汉中级法院一审分别判处高新元和高航有期徒刑5年和12年。  对于高新元,法院所认定的行贿事实除送给高航10万元港币、5000美元,还包括:高新元在2000年底至2001年底,通过时任陕西省电力局局长的赵杰臣,使得孙万明的公司承接了陕西省电力局驻京办事处(又称银河电力培训中心)以及陕西省电力局所属的西安万年大酒店的装饰工程,高新元为此于2001年9月送给赵杰臣4000美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  法院认定高航的受贿事实,除高新元所送的10万元港币、5000美元,孙万明所送的4万美元、3万元人民币,还包括:1998年3月,河南华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高航承接了洛阳市电业局综合培训楼装饰工程,该公司董事长齐国勋为了感谢高航,于1999年春节送给高航人民币1万元。

  据《财经》了解,在庭审中,高新元对涉案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案件定性有辩解,认为自己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在中纪委调查时主动坦白了事实,使得高航受贿案件得以侦破,有自首、立功表现;另外其给高航送钱,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航及其辩护人则在庭审中提出:孙万明承接工程是通过招标取得,高航没有帮忙;收受高新元的钱不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因为客观上没有为高新元牟利,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收受齐国勋1万元属于朋友间人情往来,不应定受贿罪;具备自首情节,并已退回全部赃款,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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