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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孰胜孰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0:44 中华工商时报

  摘要:“山西安泰集团占地风波真相调查”系列报道之三

  本报记者 王秋君 张华钰

  在沸沸扬扬的安泰占地风波中,有一场官司格外引人注目。这场官司已被有的媒体定为安泰集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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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5日,义安村村委会曾经以“介休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安泰公司作为第三人也一同被告上法庭。

  为什么义安村委会在和安泰集团正式签订了用地协议之后不久就反悔而把安泰告上法庭呢?其中的变故是义安村委会换届后,新的领导班子对前任的工作做出了否定。

  在新的义安村村委会领导人看来,安泰集团是和“义安村委会负责人温学悌私下签订的合同”,而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先占了土地,属于违法行为,于是他们先后向山西省三级国土部门反映了情况,要求有关部门执行对安泰集团“退还非法占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实际情况如何?从记者采访到的资料看,安泰集团的占地协议并非是个人私下协定,而是和义安农工贸实业公司签订了正式《土地占用合同》,并且由义安镇经委作为见证方。同时和义安村民委员会还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除每亩每年补偿2000元以外,还对这块土地上所有的机井、蓄水池等其它设施一次性赔偿98.3万元。

  安泰集团的煤气发电扩建工程项目是经过国家经贸委正式批准的,得到了山西省、地、市三级政府的首肯和大力支持,对拉动当地经济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遗憾的是,安泰集团在尚未完全办妥占地手续前,就轰轰烈烈地破土动工了,事实上形成了未批先占。对此,介休市国土资源局随后对安泰集团做出了罚款和停工的处罚。安泰集团一一接受处罚,悉数交纳120.57万元罚金。

  但义安村委会对这样的处罚决定似乎并不满意,他们希望介休市国土资源局对安泰集团作出退还占地、拆除建筑的处罚决定。于是,义安村委会便一纸诉状把介休市国土资源局连带安泰集团一并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书中,他们要求:“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安泰公司退还非法占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诉讼费用。”

  令义安村委会没有想到的是,正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11月正式批复了安泰集团的占地申请。这样安泰占地就变成了合法行为。

  2004年2月1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责令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而对义安村委会提出的退还占地、拆除建筑等等请求未予支持。

  在义安村委会看来,这场本应置安泰于死地的官司以这样的结果收场,让他们多少有一点失望和恼怒。法院的判定只是责令国土部门继续履行行政职责,义安村委会一举夺回土地的意愿没有实现。而对于安泰集团来说,在这场官司中的一个意外“收获”却是它与义安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占用合同》的合法性被进一步确认。因为在庭审中,各方对于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均表示没有异议,也就彻底避除了有关“用地合同是个人行为”、“是无效合同”的种种传言。

  然而,有关媒体却简单地对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原告义安村委会胜诉”的认定。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庭审中提供的土地部门对于安泰公司的占地申请审批呈报手续,虽与本案有关联,但不足以证实已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完备了用地批准手续,故认定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有关媒体认为,这就表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后来对安泰占地的审批是错误和无效的,那么安泰继续占地就处于违法的状态。

  对于这种理解,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行政诉讼的杨院长颇感意外。他说这个判决的意思是说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没有完全尽到,仍然需要继续履行,至于山西国土资源厅的审批,法院并未认定是无效和错误的。

  对此,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京生说,这个判定不是认定安泰占地无效、占地违法,要一切恢复原状,而是说占地获得了批准,手续要继续完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法律职责。

  李京生进一步解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下达并不等于审批程序的全部完成,还要交纳各种各样的税费,所以总的来说,当时安泰公司已经获得了有关的批准,但是相关的手续并没有完成,这是当时的一个现状,所以法院认定介休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仍然需要继续。

  那么安泰集团在接受处罚之后继续进行手续的补办是否合法呢?

  对此,著名法学家王卫国教授认为,安泰集团的用地行为,应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获得政府批准之前,它动工了,这个用地行为是违法的。这一点安泰集团是认账的,也接受了处罚;第二个阶段就是获得批准以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的行为,就是合法用地了。

  王卫国认为,严格看来,安泰的这种行为不叫补办手续,他们从一开始就在报批,手续一直在走,中间出了这么一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查处了这个行为,但并没有影响手续的继续报批。有关部门对土地占用手续的审批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它需要一定的时间,至于审批期间出现了违法行为,该查处就查处,并不会影响审批行为的继续进行。有人对这个行为和过程可能有看法,但是作为一级政府按照法律授予的权力,批准土地使用权,这就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安泰继续使用土地就是一种合法行为了。王卫国说,有人对这个结果有看法可以讨论,也可以通过某些渠道去反映,但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山西省政府推翻省国土资源厅这个批复之前,不能说安泰集团的占地是违法的。

  事实上在审判中,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批准文件也并未予以否认。

  对于这些手续的办理过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局长马保光说,这是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同时考虑到安泰占地现实和长远的发展,请示了有关领导后,为安泰办理的,是依法办的手续。

  所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责令安泰集团“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此安泰目前的占地已经是完全合法的了。

  熟悉此案的人指出,如果有关媒体将安泰集团审批之前的土地违法行为与获得合法手续的用地行为混为一谈的话,那带给人们的错觉将是极为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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