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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可控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 上限为7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 08:09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得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审议通过,于即日颁布执行。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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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规范》予以核定。

  据了解,自《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直到2005年12月10日起,才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据悉,此规定正式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该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记者 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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