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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价上调 梯级电价优惠标准不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16:16 生活报

  本报记者张妍霞

  本报讯从4月1日起,哈市城市居民用电将由过去的每千瓦时0.399元上调到0.47元。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电价上调后,原先实行的梯级电价优惠标准不变。

  据了解,凡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直属供电范围内的、且已实现“一户一表、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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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的直供居民客户均可享受梯级优惠电价政策。梯级优惠电价执行以居民月用电量为基数。具体以抄表员的月抄表电量计算优惠额度,月抄表电量超过150千瓦时至300千瓦时部分优惠0.06元/千瓦时,超过300千瓦时部分优惠0.10元/千瓦时。

  居民住宅小区内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抄表收费的居民客户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多户合表、室内表及其他按月抄表有困难的国网直供居民客户暂不执行梯级电价优惠政策,待计量装置改造完成后执行。平房、老旧楼房的室内表、合表客户,顶楼加装防盗铁栏及其他按月抄表有困难的客户也不享受梯级电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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