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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 03: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截止时间:2005年 6月13 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该议案作为本通知的附件同时刊登)。

  完整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公布于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三、会议出席对象

  凡是在本次大会权益登记日,即2005年5月20日下午正常交易结束后,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会议鉴证及服务机构

  1、 本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代表。

  2、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鉴证律师。

  3、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

  五、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

  六、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或剪裁、复印本通知后所附的表决票参加表决。

  七、表决方法

  1、机构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 个人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上签字、提供需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需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与填妥后的通讯表决票于2005年6月13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三层

  北京市第二公证处 王士刚 王顺心 先生 收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八、咨询方式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邮政编码:518031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网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联系人:杨岿

  联系电话:0755-82370388-878

  传真:0755-25989322

  九、重要提示

  若预留地址不详或已经变更,投资者可以在权益登记日前的基金开放日交易时间到各销售网点修改。

  若在权益登记日后15日内未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表决票,请投资者及时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表决票,并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到所处当地至北京的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大会有关的文件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4日

  附件一:关于景顺长城景系列之恒丰债券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附件三: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景顺长城景系列之恒丰债券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系列基金”)于2003年10月24日成立,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景系列基金中下设的基金之一,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景系列基金的管理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提请将本基金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请予以审议。

  一、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的转变系对原《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基金名称、类别、申购及赎回费用、在基金系列内的转换等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实质是对原《基金合同》中适用于本基金的部分进行修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原《基金合同》第三十二节“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中规定“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1、本基金管理人具有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能力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具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能力。本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景顺集团在海外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也有专门的投资研究人员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这些都为货币市场基金的运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风险控制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形成独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稳健的投资管理风格、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的基金业绩良好。我们将继续坚持投资流程和纪律,合理安排投资的品种以及期限结构,做好风险控制。

  2、基金转变操作上具备可行性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次基金转变需要将本基金资产中不符合规定的债券资产变现,在规定的转变期间调整为符合货币市场基金要求的资产。

  (三)本基金管理人已为本次基金转变做好了相关准备

  为实现基金转变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前期已就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处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目前已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方案。

  二、关于本次基金转变合规情况的说明

  1、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同意本次基金转变并通过了决议案。

  2、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基金转变方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依据、程序、会计处理、注册登记处理等方面的设计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原则,并已根据方案设计需要在系统、技术、法律、人员配备等各方面做了必要的准备。

  3、本基金聘请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了本次基金转变的会计处理方案,表示无异议。

  4、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恒丰债券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实质条件、同意与批准等、拟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等符合《合同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开始操作,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本基金转变后的基金名称已经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基金转变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三、本基金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回报;

  投资理念:本基金奉行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方法,在保证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比较基准:税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费率标准: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申购最低投资额:1,000元;

  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销售渠道: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在全国的代销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它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T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工作日公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T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于T+1工作日公告;

  基金份额精确度: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采取按月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支付;

  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四、因本次基金转变对原《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本次基金转变的实质是针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规定进行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以上原则草拟了《基金合同》的修改稿,若本议案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该《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即成为新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仅涉及原《基金合同》中对本基金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景系列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股票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的条款未作任何修改。具体的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基金合同》第一章“前言”中增加景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删除景系列基金下设本基金的规定;

  2.在原《基金合同》第二章“释义”中增加对销售服务费用、摊余成本法、七日年化收益率等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专有名词解释;

  3.在原《基金合同》第十章“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景系列基金下设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定,删除景系列基金下设本基金的规定;

  4.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三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中增加第(十二)节至第(十六)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程序,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5.在原《基金合同》第十四章“基金的转换”中增加第(十)节至第(十四)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原则、程序、数额限制、份额的计算方式和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6.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九章“基金的投资”中增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的特别限制,删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业绩比较基准等规定。

  7.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基金财产估值”中增加第(九)节至第(十)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方法和估值错误处理方式。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8.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规定,删除有关本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规定。增加第(五)节至第(六)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费用种类,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9.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五章“基金收益与分配”中增加第(七)节至第(八)节,规定仅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和收益的确定与公告。在本章增加前言说明各节的适用范围;

  10.在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七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披露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报告的规定。

  修改后的《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

  五、本基金转变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实施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4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完成本次转变工作:

  1.确定转变基准日(T日),在T日前调整本基金的资产结构使之满足货币市场基金的要求;

  2.在T+1日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变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3.为方便本次基金转变的注册登记和会计处理,在T日和T+1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交易业务;

  4.于T+1日开始按照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4日

  附件二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2005年6月13日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地址,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亦不计入表决权内。

  三、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择其一计算,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无效票处理,并不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表决权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不视为已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不计入表决权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任一者,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出席本次大会,应计入出席表决权数之内,但该表决票在计算表决权数时,视为弃权: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结果”一栏内有涂改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示的。

  附件三

  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填写内容必须如实、完整、清楚,否则表决票无效;

  3、本表决票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均有效。

  附件四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2005年5月召开的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基金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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