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呼吁:把“大爷物业”请出家园
专家分析:物业公司角色错位
权威人士:业主有权让“大爷物业”“下课”
本报4月18日关于深圳市旭飞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冯先生家断电,冯先生愤而起诉到法院讨回公道的报道,在社会各界引起较大反响。连日来,本报编辑部热线电话不断,有的业主不无气愤地呼吁:把“大爷物业”赶出家园!对此,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及深圳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业主们有权让不良物业公司“下课”!
消委会:物业管理
成投诉新热点
记者从深圳市、区两级消委会了解到:物业管理公司损害业主权益的事,近年来已成为消费者新的投诉热点。
4月19日,深圳市景鹏大厦的一位业主致电本报说,他们所住的大厦前一段时间突然被评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随后,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与该大厦业主委员会沟通,也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就将管理费上浮了5%。事后,由于业主委员会与管理处交涉才将多收的管理费退回。景洲大厦的业主们前些日子也曾投诉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及管理不力。在龙辉花园,业主和管理处也曾因管理费问题而发生争执,原因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从今年起上调至0.52元/平方米,引起业主的不满,目前龙辉花园物业管理处已许诺将下调至0.42元/平方米,并将多收的管理费冲减。
来自深圳市消委会的分析指出,目前消费者对于物业公司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物业公司没有定期公布管理费收支项目,接受业主监督;管理费收取不合理,既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又没有征得业主同意;车辆管理收费混乱等等。
消费者:我掏钱
是要买“服务”
广大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服务性行业,业主花钱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服务,两者角色不同,“服务就是服务”,“业主就是业主”。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尽管也确实提出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口号,实际情况却相去甚远:小区环境不整洁,路灯、过道灯不亮无人管;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称其物业管理帐目属商业机密,拒绝业主监督……
许多业主对有些物业公司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擅自对业主断水断电、将管理费挪做他用、以及将装修罚款和停车费等囊入自己的口袋等行为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说,虽说物业公司宣称“顾客是上帝”,然而现实情况是他们倒像是“皇帝”。我们花钱是请你来为我服务的,没想到成了花钱请人来管我、治我了!物业管理公司常自称为业主的“管家”,但我们希望的“管家”是为我们服务的。
政协委员: 物业公司角色错位
在不久前闭幕的深圳市政协三届二次会议上,欧阳百鸣等五位委员提出了《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应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提案。提案中提到,目前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屡屡发生,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模糊造成的,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物业委托给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子公司,认为自己是权利机构而不是服务机构。
他们认为“管理”和“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物业管理公司在名称上就出现“角色错位”。由于“管理”一词多少带有“权力”的色彩,当物业服务公司冠以“管理”一词时,无形中给公司内上下一种定位的错觉,盲目地感到自己对物业及业主有了支配权,以致淡化了“服务”意识。
对此,深圳市南山区消委会副秘书长曹登解认为:物业公司本身的性质同家政服务公司一样,只不过家政公司提供的是以个体为单位的家庭保姆(家庭服务员),其职责是提供家里的事务服务。实际上,物业公司是以法人企业为主体的“社区保姆”,其工作人员就是社区服务员,其职责是提供家庭以外的小区环境事务服务。他说,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社区就好比一座宾馆,业主就是南来北往的客,社区服务员应像宾馆的服务生对待客人一样善待业主。
物管会:
业主委员会要监督
深圳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处长、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办公室主任刘薪云在接受采访时说,深圳目前真正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住宅小区并不多,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费用支出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制度并未真正实行,大多数物业住宅小区仍按自收自支的方式运作,从而导致不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混乱,业主权益受到侵害。而有些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还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有名无实,并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利益。
据了解,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条例(试行)不久将出台。有关人士指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物业小区就应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内的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多数业主的利益,将不满意的物业公司“请”出小区。(本报记者罗芳)